预算体系(Budget syste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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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。依据财税法原理中的“一级政权,一级财政”原则,我国《预算法》规定,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。据此,依据我国的政权结构,我国共分为五级预算,即:中央预算、省级预算、市级预算、县级预算、乡级预算。
预算体系是若干有机联系的预算指标(项目)群体,它具体包括:(1)销售预算;(2)材料采购预算;(3)生产预算;(4)销售成本预算;(5)附加值预算;(6)期末库存预算;(7)应收帐款预算;(8)应付账款预算;(9)费用预算;(10)现金收入预算;(11)现金支出预算;(12)资本预算;(13)现金(流量)收支总预算;(14)预计损益表;(15)预计资产负债表。在编制预算时各项目、分公司、产业集团公司和集团总部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指标编制,并最终形成上述(13)、(14)、(15)表。
预算体系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地位,是预算法产生、存续的前提和基础。首先预算体系的建立,确立了预算法律关系的主体,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;确立了预算法律主体的职权与职责,而预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,正是为预算法提供了具体的立法内容;第三预算体系的建立,确立了预算编制、审批、执行、调整和决算等一系列秩序,而这些秩序也需要用预算法加以规定,使它成为法定的程序,同时,也成为预算法内容的一部分。因此我国预算法在总则最先全面地对我国的预算体系做出了规定,而后才在其他各章节中规定了预算法的其他主要法律制度。